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应当拥护本联盟章程,有加入联盟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工业软件相关的个人,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单位会员分为工业企业(技术使用方)、工业软件企业(技术提供方)、工业数字化咨询与集成企业(服务提供方)和非营利性机构。工业企业是工业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最终用户,工业软件企业提供工业软件相关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工业数字化咨询与集成企业提供工业软件及数字化转型相关咨询和集成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包括政府、研究机构、大学等,需要工业软件及数字化转型相关信息,但不生产或销售工业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组织。只有签署本联盟会员加入协议的法律实体才能享有本联盟会员所拥有的会员权利。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执行本联盟的决议,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业软件企业原则上是内资或内资控股的法人实体及其关联方,境外工业软件企业或有境外资本控股的法人实体经由联盟常务理事会例外批准。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愿意参加联盟工作,愿意为联盟发展贡献力量,均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成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则审议通过;
(四)签署入盟协议等并履行相应程序后获得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资格分类如下: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承诺三年内不主动退出联盟,如无主动退出联盟,可自动获取下年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资格;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每三年换届一次,在联盟常务理事大会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单位:每三年换届一次,在联盟理事大会中选举产生。新增常务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
理事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经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同意,成为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申请成为会员单位,经秘书处审核并同意,方可成为会员单位。
专家会员: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工业软件企业、用户企业、咨询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独立专家学者等)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专家会员,经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同意,成为专家会员。
第十一条 本联盟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专家会员:
(一)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二)受邀参加联盟专项会议;
(三)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四)针对联盟开展的项目提出建议;
(五)具备遴选进入联盟专业委员会的资格;
会员单位:
(一)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二)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理事单位:
除享有上述会员单位的全部权利外,可以:
(一)参加理事大会,并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申请发起或参与联盟项目;
(三)申请发起工作组专题,提交提案;
(四)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以优惠价格享有展示机会;
常务理事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外,
(一)参加常务理事会,享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可发起组建联盟工作组;
(三)可优先推荐工作组的负责人;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发起联盟章程、政策等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努力维护联盟内部团结,吸引更多业界伙伴加入联盟,并共同维系联盟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
(四)保守联盟机密,保守联盟其他成员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六)按规定向联盟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支持联盟持续运作发展。
第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退会时,应提前60天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文件,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其他会员退会时应提前60天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文件,并报常务理事会报备。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退会时应且同时销毁从联盟获得的全部机密文件和资料,退还从联盟借到的全部有形资产,会员退出联盟后应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理事会表决除名之后30日内,被除名会员可以提出申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以恢复会员身份或维持除名决议。